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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國有非公用土地讓售案件定義之「併計(同)鄰接國有土地」、「併
計鄰接許可開發範圍外國有土地」,依與其鄰接之國有公用及非公用土地
併計面積不予併計之情形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0.07.16. 台財產管字第1104000655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7月16日
一、核釋國有非公用土地讓售案件定義之「併計(同)鄰接國有土地」、
「併計鄰接許可開發範圍外國有土地」,依與其鄰接之國有公用及非
公用土地(以下簡稱鄰接之國有土地)併計面積,但下列情形不予併
計:
(一)鄰地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
(二)鄰地為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交通、水利用地,經政府機關認定應
留供公用或灌溉使用者。
(三)現況為道路、人行道、水溝(渠)、鐵路、堤防,經政府機關
認定應留供公用或灌溉使用者。
二、申購範圍畸零狹長面積未達 1,650平方公尺,無法單獨或併同鄰接之
國有土地利用,符合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1第1項第 6款、同法施行細
則第55條之1第1項第 6款及第3項第5款規定,就事實狀況認定位置情
形特殊之國有非公用土地讓售案件,鄰接之國有土地併計面積,除依
前點但書規定不予併計外,屬下列情形之一,亦不予併計:
(一)鄰接之國有土地屬地形畸零狹長,無法合併利用者。
(二)鄰接之國有土地地形完整,申購範圍國有非公用土地讓售後不
影響利用者。
三、廢止本部105年 9月30日台財產管字第10540009940號令。
四、下列函釋內容與上開核釋意旨不符部分,自即日起依本令釋辦理:
(一)本部100年9月8日台財產管字第10040020042號函。
(二)本部101年3月15日台財產管字第 10140005101號函。
(三)本部101年3月20日台財產管字第 10140004941號函。
(四)本部101年7月6日台財產管字第10140013871號函。
(五)本部101年7月31日台財產管字第 10140015170號函。
(六)本部102年10月23日台財產管字第10240022550號函。
五、本令釋發布前已受理尚未核定之國有非公用土地讓售案件,適用本令
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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