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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桃園市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10.08.18. 法制字第1100251343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8月18日
主旨:有關「桃園市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乙
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110年8月11日衛授家字第1100018629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按旨揭準則係依財團法人法第24條第4項及第25條第5
項規定訂定(旨揭準則第1條參照),惟查旨揭準則第25條第1款、第
2款第3目、第26條第1款與財團法人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財團法人應
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結
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
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
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之時限不同,其相關
依據為何?建請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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