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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地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12.26 北市法一字第89210362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297 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三條、第五百二十五條至第五百二十八條及第五百 三十條之規定,於本編假扣押程序準用之。
  • 第 302 條
    除別有規定外,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 第 530 條
    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 押裁定。 債務人得陳明可供法院所定之擔保或將請求之標的物提存,聲請撤銷假扣 押裁定。 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 前三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 。
  • 第 54 條
    登記,應依收件號數之次序為之。其為分組辦理者,各組應依承辦案件收 件之先後辦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收件號數在後之土地,不得提前登 記。 登記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停止登記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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