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
- 財政類
6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8.04.26 簽見
- 法院判決理由所述,並無拘束當事人之效力,判決縱屬確定,亦不阻礙當事人為其他和解方式之效力,故是否同意分期給付,除市府另有其他作業規定外,主管機關自得在兼顧市府權益及市民繳款能力下,本於職權卓處
6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6.07.30 簽見
- 本案縱因時效取得地上權,其占有之始係無權使用市有土地,自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應負不當得利返還義務,不因時效取得而受影響,惟該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有消滅時效之適用
6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1.01.01 簽見
- 有關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私有建物無權占用市有土地,雖私有建物所有人已遷出該址並未使用,主管機關仍得依民法地179條不當得利規定,向建物所有人追收使用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