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工務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7.14.簽見
中央法規
  • 第八十四條(特定財產處分之允許)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

  • 第七百五十九條(物權的宣示登記)
    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 不得處分其物權。

  • 第七百六十五條(所有權之內容)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 第三百八十條(和解之效力與繼續審判之請求)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第五百條及第五百零二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