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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工務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5.06.02.北市法二字第095311529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三十條(申請建造文件)
    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備具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 書。

  • 第八百二十八條(公同共有人之權義關係)
    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之。除前項之法律或契 約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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