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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交通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3.09.08.簽見
臺北市法規
  • 第 四 條
    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政府警察局得予移置之;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 輛,必要時並得予以加鎖: 一 違規停車,車輛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者。 二 利用道路放置之拖車、拖架、貨櫃或動力機械者。 三 車輛行駛中發生故障,車輛駕駛人未能及時移置於無妨礙交通處所者。 四 行車肇事致車輛損壞而妨礙交通,無法駛離,車輛駕駛人未能及時處理 者。 五 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依法應予禁止通行、禁止其行駛、禁止其駕駛,而 代保管其車輛者。 六 佔用道路之廢棄車輛,經通知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自行移置,逾期 未予處理者。但無牌照廢棄車輛,應隨時通知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處 理。 前項移置,非經破壞其加鎖,無法移置者,並得破壞其鎖。 依第一項移置之車輛應移置至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保管。

  • 第 八 條
    車輛經移置、保管者,除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外,應收取移置費、保管費 。但經查明為贓車者,不在此限。 前項費用之數額如下: 一 機器腳踏車移置費每輛次新臺幣二百元,保管費每日新臺幣五十元。 二 小型汽車移置費每輛次新臺幣一千元,保管費每日新臺幣二百元。 三 大型汽車移置費每輛次新臺幣三千元,保管費每日新臺幣五百元。 四 曳引車移置費每輛次新臺幣三千元,保管費每日新臺幣五百元。 五 全聯結車、半聯結車、拖車、拖架或貨櫃移置費每輛次新臺幣六千元, 保管費每日新臺幣六百元。 六 動力機械移置費每輛次新臺幣八千元,保管費每日新臺幣六百元。 車輛經移置至市政府警察局管理之公有保管場者,由市政府警察局依前二項 規定辦理。 車輛經移置至保管場未逾半小時者,不收取保管費。

中央法規
  • 第三十六條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 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 第五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者。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者。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 防栓之前停車者。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者。 五、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停車者。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者。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者。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者。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者。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者。 十一、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者。 前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 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 查任務人員為之,或得於舉發其違規後,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並收取移置費。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十一款及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 第一百十二條
    汽車停車時,應依左列規定: 一、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 二、彎道、陡坡、狹路、或道路修理地段不得停車。 三、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及消防 栓之前,不得停車。 四、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 五、在設有殘障者專用停車標誌處所,非殘障用車不得停放。 六、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不得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 七、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不得於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顯有妨害他車通行之處所,不得停車。 十、不得併排停車。 十一、於坡道不得已停車時應切實注意防止車輛滑行。 十二、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應即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該故障車輛在未移置前或 移置後均應豎立車輛故障標誌。該標誌在行車時速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 後方五公尺至三十公尺之路面上,在行車時速逾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 方三十公尺至一百公尺之路面上,交通擁擠之路段,應懸掛於車身之後部。車前適 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車輛駛離現場時,應即拆除。 十三、停於路邊之車廂,遇畫晦、風沙、雨雪、霧靄時,或在夜間無燈光設備或照明不清 之道路,均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 十四、在停車場內或路邊准停車處所停車時,應依規定停放,不得紊亂。 十五、停車向外開啟車門時,應注意行人、車輛、並讓其先行。 十六、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如公路或警察機關有特別規定時,應依其規定。 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 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四十公分,在單行道左側停車時,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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