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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智慧財產權類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9.01.31. 電子郵件字第1090131b號
中央法規
  • 第九十一條(重製他人著作之處罰)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 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 第九十二條(公開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處罰)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 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

  • 第九十三條(侵害著作人格權、著作權及違反強制授權利用之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但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不在此限。 四、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八款規定者。

  • 第九十五條(侵害著作人格權及製版權之處罰)
    違反第一百十二條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

  • 第九十六條(未銷毀修改或重製程式及未明示他人著作出處之處罰)
    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規定者,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 第九十六條之一(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 下罰金: 一、違反第八十條之一規定者。 二、違反第八十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者。

  • 第一百零二條(外國法人之訴訟資格)
    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對於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 得為告訴或提起自訴。

  • 第四十條(當事人能力)
    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 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 中央或地方機關,有當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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