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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司類 經濟部 59.09.02. 商字第41830號函之一
中央法規
  • 第一百六十五條(股東名簿)
    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 對抗公司。 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或公 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一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 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為之。 前二項期間,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

  • 第九百零二條(權利質權之設定)
    權利質權之設定,除依本節規定外,並應依關於其權利讓與之規定為之。

  • 第九百十條(證券債權質之範圍)
    質權以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其附屬於該證券之利息證券、定期金證券或其他附屬證券, 以已交付於質權人者為限,亦為質權效力所及。 附屬之證券,係於質權設定後發行者,除另有約定外,質權人得請求發行人或出質人交付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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