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92.12.30. 法律決字第0920054644號
中央法規
  • 第一條(立法依據)
    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十八條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一項制定之。 地方制度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第一條
    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十章及第十三章有關各條之規定制定之。

  • 第一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課徵地方稅,依本通則之規定;本通則未 規定者,依稅捐稽徵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