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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101.09.28. 法律字第10103106910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七條(行政機關對管轄權之有無之處置)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 ,並通知當事人。 人民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依前項規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者,視同已在法定期間內向有 管轄權之機關提出申請。

  • 第二十條(鄉(鎮、市)自治事項)
    下列各款為鄉(鎮、市)自治事項: 一、關於組織及行政管理事項如下: (一)鄉(鎮、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實施。 (二)鄉(鎮、市)組織之設立及管理。 (三)鄉(鎮、市)新聞行政。 二、關於財政事項如下: (一)鄉(鎮、市)財務收支及管理。 (二)鄉(鎮、市)稅捐。 (三)鄉(鎮、市)公共債務。 (四)鄉(鎮、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關於社會服務事項如下: (一)鄉(鎮、市)社會福利。 (二)鄉(鎮、市)公益慈善事業及社會救助。 (三)鄉(鎮、市)殯葬設施之設置及管理。 (四)鄉(鎮、市)調解業務。 四、關於教育文化及體育事項如下: (一)鄉(鎮、市)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 (二)鄉(鎮、市)藝文活動。 (三)鄉(鎮、市)體育活動。 (四)鄉(鎮、市)禮儀民俗及文獻。 (五)鄉(鎮、市)社會教育、體育與文化機構之設置、營運及管理。 五、關於環境衛生事項如下:鄉(鎮、市)廢棄物清除及處理。 六、關於營建、交通及觀光事項如下: (一)鄉(鎮、市)道路之建設及管理。 (二)鄉(鎮、市)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 (三)鄉(鎮、市)交通之規劃、營運及管理。 (四)鄉(鎮、市)觀光事業。 七、關於公共安全事項如下: (一)鄉(鎮、市)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二)鄉(鎮、市)民防之實施。 八、關於事業之經營及管理事項如下: (一)鄉(鎮、市)公用及公營事業。 (二)鄉(鎮、市)公共造產事業。 (三)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合辦之事業。 九、其他依法律賦予之事項。

  • 第二十三條(執行自治事項並負責)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對各該自治事項,應全力執行,並依法負其責任。

  • 第五十六條(縣(市)政府首長、副首長及一級主管之任免)
    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並指導監督所轄 鄉(鎮、市)自治。縣(市)長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 。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口 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 請內政部備查。 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 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 ,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 副縣(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縣(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 死亡時,隨同離職。 依第一項選出之縣(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 第七十五條(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法之處理)
    省政府辦理第八條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 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直轄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 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直轄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 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縣(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縣(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委辦機關予以撤銷 、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鄉(鎮、市)公所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縣規章者,由縣政府予以撤銷 、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鄉(鎮、市)公所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縣規章、縣自治規則或逾越權 限者,由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發生疑義時, 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在司法院解釋前,不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 第一條
    鄉、鎮、市公所應設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調解事件: 一、民事事件。 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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