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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勞工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5.06.01. 勞保二字第0950026875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五十一條(行政機關對人民申請之處理期間)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 之。 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 為限。 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行政機關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項事由終止前,停 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 第五十七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四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傷病診斷書。其為住院者,得以應診醫院開具載有傷病名稱及入出院日期之證明文件代 替。 罹患塵肺症,初次請領職業病補償費時,並應附送塵肺症診斷書、粉塵作業職歷報告書及相 關影像圖片。但經保險人核定以塵肺症住院有案者,得免再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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