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民間參與公共事務,美化臺北市 堤坡,由市民、法人或團體認養堤坡,負責綠化及其管理維護工作, 特訂定本須知。
- 二、市民、法人或團體,有意認養臺北市轄堤坡者,應檢具申請書及認養 計畫書向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以下簡稱水利處)申請;變更時亦 同。
- 三、認養項目以堤坡彩繪、種植花草、灌木維護、管理既有遊憩設施等為 限;認養者並得設置認養標誌。
- 四、認養計畫書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認養堤坡範圍現況圖說。 (二)計畫種植之草(樹)種種類、數量及圖案。 (三)施工期間及方法。 (四)管理維護之方法。 (五)彩繪材料及圖案。 (六)其他必要之圖說及相關資料。
- 五、認養申請案經水利處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後,認養者應於書面通知 日起一個月內與水利處訂立認養契約書,其範例如附件;未依期限完 成簽約者,取消其認養資格。
- 六、認養期間自簽約之日起算以二年一期,期滿後有意續約者,經水利處 同意後延長之。
- 七、認養期間認養者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維護認養區內環境清潔。 (二)保持堤坡設施完整。
- 八、認養者未經水利處核准,不得私自變更河防構造物或其他既有附屬設 施。如擅自變更致造成損害者,應自負損害賠償責任。
- 九、認養期間,本府如辦理公共工程,須修正認養計畫或內容,認養者應 全力配合修正,不得異議,並不得請求賠償。
- 十、認養期滿或終止認養後,水利處得就認養者所施設之全部或一部予以 保留,其餘部分,認養者應於一個月內自行搬離,否則視同廢棄物由 水利處處理,認養者不得有任何主張或異議。
- 十一、認養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水利處得隨時終止契約: (一)未依審查通過之認養計畫書辦理者。 (二)私自將認養權利讓與他人者。 (三)其他重大違反法令或契約之行為。
- 十二、認養期間,水利處得定期邀集本府有關單位進行評比,績效優良者 ,報請本府獎勵,公開表揚,並有優先認養之權利;績效不彰者, 終止其認養,並不得藉辭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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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6-3003
臺北市堤坡認養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07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臺北市政府(95)府工養字第0956116770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點;並自95年8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