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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工水字第111606182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4點;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堤坡認養須知;新名稱:臺北市轄管河川區域認養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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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臺北市政府(95)府工養字第0956116770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點;並自95年8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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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86年10月21日臺北市政府(86)府工養字第8607276000號函訂頒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06-06-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6 年 10 月 21 日
民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工水字第111606182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4點;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堤坡認養須知;新名稱:臺北市轄管河川區域認養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