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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6-3003
臺北市堤坡認養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6 年 10 月 21 日
中華民國86年10月21日臺北市政府(86)府工養字第8607276000號函訂頒
  • 一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鼓勵民間參與公共事務,美化台北市 堤坡,由市民、法人或團體認養堤坡,負責綠化及其管理維護工作, 特訂定本須知。
  • 二 市民、法人或團體,有意認養台北市轄堤坡者,應檢具申請書及認養 計畫書向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以下簡稱養工處) 申請:變更時亦 同。
  • 三 認養項目以堤坡彩繪、種植花草、灌木維護、管理既有遊憩設施等為 限;認養者並得設置認養標誌。
  • 四 認養計畫書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 認養堤坡範圍現況圖說。 (二) 計畫種植之草 (樹) 種種類、數量及圖案。 (三) 施工期間及方法。 (四) 管理維護之方法。 (五) 彩繪材料及圖案。 (六) 其他必要之圖說及相關資料。
  • 五 認養申請案經養工處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後,認養者應於書面通知 日起一個月內與養工處訂立認養契約書,其範例如附件;未依期限完 成簽約者,取消其認養資格。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以下簡稱甲方) 雙方同意,乙方認養甲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經管之 堤防位於台北市 區,茲訂定契約條款如左: 第一條:本契約認養範圍如附圖示區域內堤坡範圍及設施 (包括原有 甲方審查通過之認養計畫書施設之彩繪堤坡,遊憩設施、樹 木、花卉、草皮等) ,乙方未經甲方許可,不得擅自挖掘或 修建。 第二條:認養期限自民國 年 月 日至民國 年 月 日,計 年 月止,期滿後乙方有意續約者,應於期滿前向甲方申請, 經甲方同意後延長之。 第三條:乙方得設置認養之標示牌,但其設置地點、式樣、規格、材 質、數量、地點須經甲方核准。 第四條:乙方在認養期間內應負環境清潔維護、雜草割除、花木整理 等基本之責,如發現堤防設施遭受天然災害或人為破壞時, 應迅速通知甲方。 第五條:乙方應遵守水利法,台北市河川管理規則及台北市堤坡認養 須知等相關規定,並依甲方核准之認養計畫書確實施行。 第六條:認養期間如因本府辦理公共工程時,須修正認養計畫或內容 時,乙方應全力配合,不得異議,並不得請求賠償。 第七條:甲方對於乙方之管理維護作業具有監督之權,乙方應無條件 同意接受之。 第八條:甲方對於乙方認養之堤坡設施,得定期予以紀錄考評,成績 優良者,報請台北市政府予以以獎勵,並公開表揚;績效不 彰者得隨時通知乙方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逕行終止 其認養權利。 第九條:認養期滿或終止認養後,甲方得就乙方所設施之全部或一部 予以保留,其餘部分乙方應於一個月內自行撤離,否則視同 廢棄物由甲方處理,乙方不得有任何主張或異議。 第一○條:乙方未經甲方核准,不得私自變更河防構造物或其他既有 附屬設施,如擅自變更,造成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第一一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 一 未依審查通過之認養計畫書辦理者。 二 私自將認養權利讓與他人者。 三 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者。 第一二條:本契約書正本二份甲乙方雙方各執乙份,副本 份,甲方 收執份,乙方收執 份 立約人 甲方: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代表人: 住址:台北市市府路一號七樓南區 電話: 乙方: 代表人: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六 認養期間自簽約之日起算以二年一期,期滿後有意續約者,經養工處 同意後延長之。
  • 七 認養期間認養者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 維護認養區內環境清潔。 (二) 保持堤坡設施完整。
  • 八 認養者未經養工處核准,不得私自變更河防構造物或其他既有附屬設 施。如擅自變更致造成損害者,應自負損害賠償責任。
  • 九 認養期間,本府如辦理公共工程,須修正認養計畫或內容時,認養者 應全力配合修正,不得異議,並不得請求賠償。
  • 十 認養期滿或終止認養後,養工處得就認養者所施設之全部或一部予以 保留,其餘部分,認養者應於一個月內自行搬離,否則視同廢棄物由 養工處處理,認養者不得有任何主張或異議。
  • 十一 認養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養工處得隨時終止契約: (一) 未依審查通過之認養計畫辦理者。 (二) 私自將認養權利讓與他人者。 (三) 其他重大違反法令或契約之行為。
  • 十二 認養期間,養工處得定期邀集本府有關單位進行評比,績效優良者 ,報請本府獎勵,公開表揚,並有優先認養之權利;績效不彰者, 終止其認養,並不得藉辭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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