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說明: 依照兵役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後備軍人獨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 並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緩召。 (一) 無同父兄弟者。 (二) 有同父兄弟,而均已應徵或應召在營服役者。 (三) 有同父兄弟,均未滿十八歲者。
- 二 應備證件: (一) 父親初次結婚設籍至現戶全部戶籍謄本。 (二) 大陸來臺後備軍人應檢附初次來臺設籍謄本。 (三) 除前列各項有關戶籍謄本外,如有除戶、分戶、遷徒、死亡、婚嫁 、收養、招贅、戶長變更者,應一併檢附戶籍謄本。 (四) 其他有關證件 (如家屬之殘廢痼疾證明、國中以上在學證明、同父 兄弟年滿十八歲者在營服役證明等) 。 (五) 本人印章。
- 三 申請手續: (一) 檢附全部戶籍謄本及證明文件。 (二) 填寫申請表。 (三) 於每年十月一日起至十月卅一日止向戶籍地區公所兵役課申請。 (四) 核准者由團管區核發緩召核准通知書移送市政府 (兵役處) 核轉區 公所轉發申請人;不准者核發不准緩召通知書,亦移送市政府 (兵 役處) 核轉區公所轉發申請人。 (五) 不准緩召者如有理由得申複乙次,應於接獲不准緩召通知書後卅日 內,針對不准緩召原因,檢具有力證明文件提出申複,申複核定與 申請核定程序同。
- 四 處理程序:如流程圖。 台北市後備軍人獨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緩召申辦作業流程圖 ┌───────────┐ ┌────────────┐ │團管區司令部 │ │市政府 (兵役處) │ ├───────────┤ ├────────────┤ │一 審查核定緩召等級。│ │一 審核申請案件評定緩區│ │二 填寫核准及不准緩召│ 函送 │ 等級。 │ │ 通知書。 │←───┤二 應於元月十日前移送團│ │三 檢附處理名冊二份及│ │ 管區司令部核定。 │ │ 核准、不准通知書移├───→│三 接獲團管區司令部核定│ │ 送市政府 (兵役處) │ 函復 │ 資料後抽留處理名冊乙│ │ 核轉。 │ │ 份,乙份隨同緩召通知│ │ │ │ 書轉發各區公所。 │ │ │ │四 按團管區司令部規定時│ │ │ │ 間通知各區公所依限期│ │ │ │ 辦理申複。 │ └───────────┘ └───┬────────┘ 核 │ ↑ 轉 轉 │ │ 報 ↓ │ ┌───────────┐ ┌────────┴───┐ │財政部財稅資料處理及考│ │區公所 (兵役課) │ │核中心 │ │ │ ├───────────┤ ├────────────┤ │一 查註財稅資料。 │ │一 調查審查申請案件。 │ │二 依規定限限 (卅四天│查證資料│二 十一月十日前移送財稅│ │ ) 將申請資料退還各│ │ 中心查註資料。 │ │ 區公所。 │←──→│三 接獲財稅中心移還申請│ │ │ │ 資料後簽擬緩召等級于│ │ │ │ 十二月卅日前移送市政│ │ │ │ 府 (兵役處) 審核。 │ │ │ │四 接獲緩召核定資料七天│ │ │ │ 內,將核准緩召與不准│ │ │ │ 緩召通知書轉發申請人│ │ │ │ 。 │ │ │ │五 不准緩召人員如有異議│ │ │ │ 應於規定限期內申複。│ └───────────┘ └──┬─────────┘ 轉│ ↑申 (複) 發↓ │請 ┌────────┴───┐ │後備軍人 │ ├────────────┤ │一 檢附全部戶籍謄本及有│ │ 關證件於每年十月一日│ │ 至十月卅一日期限內向│ │ 區公所兵役課申請。 │ │二 核准緩召者通知書留存│ │ 備查。 │ │三 不准緩召者如有異議應│ │ 於限期內申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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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5-3004
臺北市後備軍人獨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緩召申請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4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84年6月14日臺北市政府兵役處(84)北市兵研字第12477號函修正
(原名稱:後備軍人獨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緩召申請須知;新名稱:臺北市後備軍人獨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緩召申請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