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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9-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9 年 11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9)北市地籍字第09932920800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2、4~6點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傳真機申請地籍地價謄本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傳真申請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作業要點)
  • 一、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為便利民眾申請地籍謄本及相關 資料,得受理傳真申請,以資簡化,並提高工作效率,特訂定本作業 要點。
  • 二、本要點受理申請之項目如下: (一)土地登記(簿)謄本。 (二)建物登記(簿)謄本。 (三)地籍圖謄本。 (四)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五)地價謄本。 (六)地籍異動索引。 (七)土地參考資訊。
  • 四、各所接受申請後,應立即將申請人姓名等填載於收件簿(如附件), 並依規定程序辦理。
  • 五、領件時,申請人應依規定繳納規費。
  • 六、各所依本要點受理申請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其處理時限依本府人民 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之規定期限辦理。但依第二點第五款申請八十三 年以前地價謄本(申報地價)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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