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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法規條文檢索

北市17-09-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9 年 11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9)北市地籍字第09932920800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2、4~6點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傳真機申請地籍地價謄本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傳真申請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作業要點)
自第 1 條至第 6 條
說明:
  • 半型逗點 "," 以區隔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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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

欲查詢第1,6,7,8,10,32,33,34之1,35之3條, 條件設定方式:1,6-8,10,32-33,34.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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