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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9-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1)北市地籍字第10130136900號函修正第6點;並自函頒日起施行
  • 六、各所依本要點受理申請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其處理時限依本府申請 案件處理時限表之規定期限辦理。但依第二點第五款申請八十三年以 前地價謄本(申報地價)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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