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防止不法之徒偽(變)造權利 書狀及有關證件至所屬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申辦土地登記, 損害登記名義人及善意第三人之權益,並加強本府所屬地政、戶政、 稅捐、警察機關及外交部等機關間之聯繫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 五、各所受理申請土地登記案件及設置、變更土地登記印鑑時,應切實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收件人員應依地政士法及土地登記規則有關規定查驗申請人、 代理人、複代理人或登記助理員身分。 (二)審查人員應加強查驗下列文件: 1.權利書狀:查驗各項防偽措施、機關印信、首長職銜簽字章 是否正確無誤及與地籍資料庫所登載之權利書狀字號是否相 符。 2.印鑑證明:查驗所蓋關防及主任簽名章是否與本市戶政機關 函送備查之資料相符;並利用內政部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查 對印鑑登記日期,如無法以系統達成查詢者,得依地政機關 與戶政機關橫向聯繫作業原則,以傳真方式向轄區戶政事務 所查詢。 3.戶籍資料:為確認案附戶籍資料之真正,得利用內政部戶役 政電子閘門系統線上查證,如無法以系統達成查詢者,得依 地政機關與戶政機關橫向聯繫作業原則,以傳真方式向轄區 戶政事務所查詢。 4.授權書:應利用外交部海外授權書查驗案附授權書與系統查 得內容是否一致,如無法以系統達成查詢者,應函送外交部 查詢。
- 六、各所發現登記案件所附證件疑似偽(變)造之處理方式: (一)發現所附權利書狀、印鑑證明、身分證明及稅捐繳(免)納證 明等有關文件可疑時,應即查調原登記案件資料核對或洽原核 發機關查證。 (二)發現疑似偽(變)造證件之核發機關為本府所屬戶政、稅捐機 關者,應填具「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發現疑似偽(變)造證件 查詢單」(附件一)連同相關證件傳真原核發機關查詢。 (三)發現可疑之權利書狀為各所委託中央印製廠承印者,必要時得 洽請中央印廠協助查證。 (四)發現可疑之授權書,應函送外交部查證。 (五)各所查證疑似偽(變)造證件時,必要時得洽本局政風人員協 助。 前項文件如有涉及本市其他各所轄區或他縣市不動產者,應通知管轄 登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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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9-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8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12)北市地登字第1126019506號函修正第1、5、6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