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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9-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11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2年11月6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北市地一字第09233152300號函修正發布第2、4~6點條文及第4點條文之附附表一至附表五;並自93年1月1日起施行
  • 二、為執行本考核事項,由本處第一科、資訊室、人事室、政風室及研考負責人分別就主管 考核項目考評後,於當年會計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該年度考核成績送由本處研考負責 人彙整陳報核定後,由人事室統一辦理獎懲。
  • 四、考核時依地政事務所業務性質分為登記、測量、電腦作業及機房安全管理、為民服務及 風紀等項目實施,考核之細目及評分標準,詳列如附表一至五,各單項成績各以滿分一 百分計算。
  • 五、總成績按下列比率計算之: (一)登記占百分之二十五。 (二)測量占百分之二十五。 (三)電腦作業及機房安全管理占百分之二十五。 (四)為民服務占百分之十五。 (五)風紀占百分之十。
  • 六、考核成績等級如下: (一)總分八十五分以上者為優等。 (二)總分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為甲等。 (三)總分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 (四)總分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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