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台北市政府地政處 (以下簡稱本處) 為提昇各地政事務所之工作績效 ,特訂定本要點。
- 二 為執行本考核事項,由本處第一科、資訊室、人事室、政風室及研考 負責人分別就主管考核項目考評後,於當年會計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 將該年度考核成績送由本處研考負責人彙整陳報核定後,由人事室統 一辦理獎懲。
- 三 各主管科室得就其平時辦理之各類業務查核或考核結果,列入本考核 項目予以評分。
- 四 考核時依地政事務所業務性質分為登記、測量、電腦作業及機房安全 管理、為民服務及風紀等項目實施,考核之細目及評分標準,詳列如 附表一至五,各單項成績各以滿分一百分計算。
- 五 總成績按下列比率計算之: (一) 登記占百分之二十五。 (二) 測量占百分之二十五。 (三) 電腦作業及機房安全管理占百分之二十五。 (四) 為民服務占百分之十五。 (五) 風紀占百分之十。
- 六 考核成績等級如下: (一) 總分八十五分以上者為優等。 (二) 總分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為甲等。 (三) 總分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 (四) 總分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 七 總成績經評定列優等前二名之地政事務所,第一名記功一次三人、嘉 獎二次三人、嘉獎一次三人,第二名記功一次一人、嘉獎二次二人、 嘉獎一次三人,第一名另頒獎牌一面,第二名及第三名各頒獎狀一張 。
- 八 總成績經評定為未滿六十分之地政事務所,記過一次三人、申誡二次 三人、申誡一次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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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9-2005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工作考核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11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2年11月6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北市地一字第09233152300號函修正發布第2、4~6點條文及第4點條文之附附表一至附表五;並自9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