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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9-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4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3)北市地籍字第10331137500號函修正發布第4、5點條文及第4點條文之附表一至附表三;並自103年4月25日起施行
  • 四、考核時依地政事務所業務性質分為登記、測量、電腦作業管理、為民服務及風紀等項目 實施,考核之細目及評分標準,詳列如附表一至五,各單項成績各以滿分一百分計算。
  • 五、總成績按下列比率計算之: (一)登記占百分之二十五。 (二)測量占百分之二十五。 (三)電腦作業管理占百分之二十五。 (四)為民服務占百分之十五。 (五)風紀占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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