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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6-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1 年 05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1年5月16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91)北市工建字第091519491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6點;並自發布日實施 (原名稱:透視膜廣告物申請暫時管理要點;新名稱:透視膜廣告物申請設置處理要點)
  • 一 為管理透視膜廣告物,執行「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第三條第 八款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二 透視膜廣告物指在透明膜之材質上,烙印相關文字、圖樣,採黏著方 式黏貼於建築物外牆或玻璃帷幕上之廣告物。
  • 三 透視膜廣告物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得妨礙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九十條避難層 出入口、第一百零八條之緊急進口、第二百三十三條之緊急進口 ,及其他依消防法所規定之相關開口或建築物原有留設開口之開 啟或使用功能。 2:設置透視膜廣告物之建築物,有關採光面積,仍應符合建築技術 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之規定。
  • 四 透視膜廣告物於設置前,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中請設置,並 請領廣告物許可證: 1:申請書。 2:設置圖說:應載明廣告物內容、設置規格、設置位置、使用材料 及黏貼方式。 3:設置處所之所有權使用證明文件或使用權同意書。 4:其他相關文件。
  • 五 申請設置之透視膜廣告物不得違反「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之 規定。
  • 六 本處理要點自發布日實施,並於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公布施行 後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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