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本小組至少每年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 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 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擔任主席。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由相當職級之代理人出席。 本小組會議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或民間團體代表列席。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8-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6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43005144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