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小組置委員十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由產 業發展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有關人員派兼之: (一)民政局代表一人。 (二)工務局代表一人。 (三)警察局代表一人。 (四)衛生局代表一人。 (五)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六)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七)消防局代表一人。 (八)臺北市市場處(以下簡稱市場處)代表一人。 前項本府各機關代表,應薦派主任秘書職務以上人員兼任。 第一項委員任期四年,任期屆滿得依規定程序續派之;任期內出缺時 ,得補行遴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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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8-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8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33007680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