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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8-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8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33007680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攤販管理,特設本府處理攤販問 題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置委員十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由產 業發展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有關人員派兼之: (一)民政局代表一人。 (二)工務局代表一人。 (三)警察局代表一人。 (四)衛生局代表一人。 (五)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六)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七)消防局代表一人。 (八)臺北市市場處(以下簡稱市場處)代表一人。 前項本府各機關代表,應薦派主任秘書職務以上人員兼任。 第一項委員任期四年,任期屆滿得依規定程序續派之;任期內出缺時 ,得補行遴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
  •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擬訂工作計畫。 (二)審議工作成果。 (三)有關攤販問題議題之研議、協調及整合。
  • 四、本小組至少每年召開會議四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 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 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擔任主席。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由相當職級之代理人出席。 本小組會議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或民間團體代表列席。
  • 五、本小組置總幹事一人,由市場處主任秘書以上人員兼任;置幹事若干 人,由民政局(含本市各區公所)、產業發展局、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警察局(含所屬各分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都市發展局、消 防局、法務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臺北 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及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 六、本小組開會前,得由市場處就攤販問題處理有關事項徵詢各機關之提 案或執行情形,彙整後提報本小組決議,並得視各類議題,先由總幹 事邀集業務主管機關之幹事召開幹事會議,獲致結論後一併提報本小 組討論。 幹事會議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或民間團體代表列席。
  • 七、本小組決議事項於簽報市長核定後交有關機關辦理,其執行情形應作 成書面報告,並由市場處列管。
  • 八、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市場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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