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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4-05-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11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3年11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322854100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
  • 五、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兼任,委員十 一人至二十一人除由本府消防局局長及財政局、主計處、人事處各派代表一人兼任外, 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聘兼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派 )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 遴聘 (派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本府消防局局長兼 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相關業務。並設業務、會計、出納等三組,各組組長分由 本府消防局督察室主任、會計室主任、後勤科科長兼任。另置幹事若干人,協助辦理有 關業務。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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