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市消防人員士氣,加強防救各種災害,特設置臺 北市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基金來源如左: (一)個人或團體之捐贈。 (二)其他補助。 (三)本基金運用餘額之孳息收入。
- 三、本要點所稱消防人員係指本府消防局編制內員工,本市義勇消防組織編制人員及服消防 役人員。
- 四、本基金設臺北市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塑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任務如左: (一)關於基金運用之審議與監督基金之收支保管及執行事項。 (二)其他有關消防人員濟助之事項。
- 五、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兼任,委員十 一人至二十一人除由本府消防局局長及財政局、主計處、人事處各派代表一人兼任外, 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聘兼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派 )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 遴聘 (派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本府消防局局長兼 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相關業務。並設業務、會計、出納等三組,各組組長分由 本府消防局督察室主任、會計室主任、後勤科科長兼任。另置幹事若干人,協助辦理有 關業務。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 六、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七、本基金在臺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北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循環運用。
- 八、本基金濟助對象以消防人員搶救災害遭致傷亡或其他因公傷亡者為限,濟助金額標準如 左: (一)消防人員因搶救災害,或執行緊急救護而死亡者,發給濟助金新臺幣三百萬元, 其他因執行職務或服一般勤務發生意外事故死亡者,發給濟助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至五十萬元。 (二)消防人員搶救災害、執行緊急救護、其他因執行職務或服行一般勤務中受傷成殘 者: 1.全殘者:發給濟助金新臺幣三百萬元。 2.半殘者:發給濟助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3.部分殘廢:發給濟助金新臺幣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 (三)消防人員搶救災害或執行緊急救護、其他因執行職務或服行一般勤務中受傷者: 1.傷勢嚴重住院急救有生命危險者,發給濟助金新臺幣六萬元至十萬元。 2.傷勢嚴重住院有殘廢之虞者:發給濟助金新臺幣五萬元至八萬元。 3.傷勢嚴重住院者:發給濟助金新臺幣三萬元至六萬元。 4.受傷住院者:發給濟助金新臺幣一萬元至四萬元。 前項第二款殘廢等級之認定均按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之規定認定辦理。 濟助對象如自受傷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殘廢程序加重者,按加重程序補發給濟助金, 但殘廢程度加重致死亡者,得發給死亡濟助全,惟應扣除已領殘廢濟助金。
- 九、消防人員有前點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由服務單位填具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 並檢附 醫院證明書、殘廢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及查案報告書等逕送本會申請濟助,經執行長核 可後,得先行撥發濟助金,再另行提請本會追認。
- 十、本基金專供本要點所定用途,不得移作他用。
- 十一、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生於本府實習支援服行消防勤務或奉令協助本府 執行消防任務期間,視同現職消防人員,得列為本要點濟助對象。由其所屬學校依照 本要點之規定申請濟助。
- 十二、本要點自函頒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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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5-2003
臺北市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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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11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3年11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322854100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