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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1-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0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三字第09732714702號號函修正下達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97年9月1日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辦理各項演出節目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新名稱: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城市舞台演出節目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 一、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昇城市舞台演出節目品質 ,豐富市民藝文生活之內涵,特設置城市舞台演出節目評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館館長兼任,綜理會務。本委員會幕 僚作業,由本館指派業務相關人員兼任之。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除主任委員外,由本館就相關藝文表演 背景之專業人士聘任之。委員任期為一年,連聘得連任;任期內因故 改聘者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未滿之任期為止。
  • 三、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城市舞台外租節目內容及檔期優先順序之審議。 (二)城市舞台合辦節目內容及分攤經費之審議。 (三)城市舞台其他演出節目之諮詢。
  • 四、本委員會每半年召開一次,並得視業務需要召開臨時會議。委員會議 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人指派代理 人主持之。
  • 五、本委員會應視審議內容每次會議邀請委員七人以上參加,應邀委員過 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委員會之決議,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 六、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 車馬費。
  • 七、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館年度相關預算下支應。
  • 八、本要點自九十七年九月一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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