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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4-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5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4)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433004300號函修正發布第4、6、9點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
  • 四、捐贈者應填具捐贈同意書,同意捐贈之美術品,如經本館美術品典藏 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列入典藏。
  • 六、捐贈者對其捐贈之美術品,事先徵得本館同意,有優先借用權。但僅 限於非商業性之研究展覽、教育、攝影、文宣印刷等用途。捐贈者若 非商業行為使用,可向本館申請無償提供作品圖檔。若商業行為使用 ,則依「臺北市立美術館藏品圖檔使用收費標準」辦理。
  • 九、本要點經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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