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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5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4)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433004300號函修正發布第4、6、9點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
  • 一、臺北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鼓勵國內外各界人士捐贈各類 美術品,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美術品係指雕塑、油畫、水墨、膠彩、書法、水彩、版畫 、綜合媒材、攝影、設計、工藝、陶藝、素描及其他類創作作品。
  • 三、捐贈之美術品,經本館美術品典藏審議委員會審議後,認為無典藏價 值者,予以婉拒。同意接受捐贈時亦應核定價格,並依財產登記規定 列帳管理。
  • 四、捐贈者應填具捐贈同意書,同意捐贈之美術品,如經本館美術品典藏 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列入典藏。
  • 五、受贈之美術品,其展出與否及展出方式,由本館全權決定之。
  • 六、捐贈者對其捐贈之美術品,事先徵得本館同意,有優先借用權。但僅 限於非商業性之研究展覽、教育、攝影、文宣印刷等用途。捐贈者若 非商業行為使用,可向本館申請無償提供作品圖檔。若商業行為使用 ,則依「臺北市立美術館藏品圖檔使用收費標準」辦理。
  • 七、本館受贈美術品報臺北市政府核定後,應出具證明說明其捐贈之內容 、數量及參考價格,並得頒予感謝狀或獎牌。
  • 八、受贈之美術品如認定具特殊價值者,得報請臺北市政府頒獎。
  • 九、本要點經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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