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經複審審定之楷模人員由本府政風處簽請市長核定,利用適當場合, 公開予以表揚並頒發獎牌及禮品(券),其獎勵額度準用臺北市政府 各機關學校優秀員工選拔及表揚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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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3-04-2003
臺北市政府表揚廉能楷模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授政三字第1076008528號函修正第6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