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3-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1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86年12月15日臺北市政府(86)府政二字第8609428600號函修正發布第2、7點條文
  • 二、本要點所稱貪污瀆職係指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一百二十二條、一百二十三條、一百三 十一條及貪污治罪條例所定之犯罪行為。所稱不法案件係指偽(變)造本府公文書或持 偽(變)造之證件或資料,向本府申辦(領)證照或資料,有損本府信譽及其他犯罪行 為。
  • 七、檢舉人之獎金,依左列方式發給: (一)檢舉貪污瀆職案件部分,於其所檢舉之案件,經本府政風處受理查證後,函送檢 調單位偵辦者,得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發給獎金數額半數。經第一審法 院判決有罪後,另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之規定發給全額獎金 。 (二)檢舉其他不法案件,除偽(變)造文書案件部分,於其所檢舉之案件經本府政風 處受理證實確屬偽(變)造之文件,即行發給全部之獎金外,其他犯罪行為經第 一審法院判決有罪後,依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之規定發給全額獎金。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