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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6-03-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9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4年9月1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北市翡營字第1143015147號函修正第12點、第43點、第56點條文;並自114年9月1日生效
  • 十二、參觀來賓之車輛抵達時應連絡安全檢查科(環境教育股)及有關單 位。
  • 四十三、本項勤務依本局「翡翠水庫操作運轉作業規定」訂定。
  • 五十六、陸域巡邏依巡邏計畫出勤,進行水庫蓄水範圍周邊、水庫上游巡 查,舉發上游濫墾濫伐、破壞水土保持與釣魚、捕撈、行駛船筏 等違規案件,原則每日 1 次日間陸域巡邏及每月至少 10 次夜 間陸域不定期機動巡查,經營管理科得視實際需要適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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