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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6-03-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4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112)北市翡營字第1123002222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66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駐衛警察隊隊員執勤須知;新名稱:翡翠水庫安全維護執勤須知)
  • 壹、通則
  • 一、隊員應按勤務表實施交接各項勤務。
  • 二、執勤時應服裝整齊,配備齊全,服行夜間勤務,應帶手電筒,或其他 照明設備。
  • 三、準時到勤不可遲到、早退,不可擅離崗位。
  • 四、執勤時要集中精神,態度端莊,禮貌週到,與人接觸應和藹親切言詞 誠懇。
  • 五、如遇各級長官督(查)勤應起立致敬。
  • 六、各崗哨執勤及巡邏人員應將每日執行勤務處置狀況及未完成事項於交 勤時交代清楚,並依規定填寫紀錄簿陳核。
  • 七、執勤人員發現可疑或突發事件,應立即通報經營管理科主管、小隊長 、隊部,並適當處理。
  • 貳、崗哨勤務
  • 甲、管制站
  • 八、管制站鐵柵欄杆,應確實操作。
  • 九、對進出人員車輛,詳加查驗,發現可疑人、事、物,應立即反應隊部 ,並適當處理。
  • 十、載運機械材料物品進出管制站,應有本局有關單位發出之放行條,否 則一律不得放行。
  • 十一、訪客進入辦公區會見本局上級長官、洽公、會客者,應先查詢被會 人員,並辦理登記,以證件換取本局來賓證,會客完畢後,憑證換 回證件。
  • 十二、參觀來賓之車輛抵達時應連絡秘書室(環境教育股)及有關單位。
  • 十三、執勤人員,應注意一號橋上及橋墩可疑人、事、物,並嚴禁橋下水 域之船筏進入管制區。
  • 十四、上、下班時間,執勤人員,應於路口引導車輛通行。
  • 十五、上級長官來訪,應立即通報隊部及有關單位,夜間或例假日應報告 經營管理科主管及隊部。
  • 十六、管制站前方黃線及一號橋上不得停放任何車輛。
  • 十七、來賓證、工作證應妥慎保管,列入交接如有欠缺立刻追查,並報告 隊部處理。
  • 十八、非上班時間,本局車輛進出管制站,應登記後始可放行。
  • 十九、執勤人員應於每日十六時至翌日七時,每小時巡視管制站周邊區域 ,並依規定巡簽。
  • 乙、隊部
  • 二十、執勤人員,應負責電話接聽並轉達上級指示事項,遇重大案件立即 報告上級及政風室,所有公務電話應詳細記錄於電話紀錄簿。
  • 二十一、應隨時注意無線電之呼叫,並處理轉報發生之事項。
  • 二十二、執勤人員應於每日十六時至翌日七時,每小時巡視隊部周邊區域 ,並依規定巡簽。
  • 二十三、下班後及夜間非因特殊情形,非本局人員未經許可禁止進入辦公 區。
  • 二十四、執勤人員注意隊部所屬設施裝備之安全,並將值勤狀況詳實登載 於值勤簿上。
  • 丙、大壩平台
  • 二十五、執勤人員負責壩頂四週之巡邏守望,及協助管理本區人員車輛及 壩頂參觀人員秩序。
  • 二十六、壩頂、鐵欄柵應隨時關閉。
  • 二十七、操作大樓和廊道,除持有特別通行證,或本局主管以上人員陪同 之貴賓外,嚴禁閒人進入。
  • 二十八、執勤人員應於每日十六時至翌日七時,巡視大壩平台、操作大樓 周邊區域,並依規定巡簽。
  • 參、備勤勤務
  • 二十九、備勤人員應在隊部待命,以因應臨時之狀況。
  • 三十、任何天災或緊急事件發生,經通報應即刻趕赴指定現場處理。
  • 三十一、如有人員請病、事、休假,備勤人員應按小隊長指派,依時遞補 請假人員勤務。
  • 肆、管制區巡邏勤務
  • 三十二、管制區巡邏隊員,應按巡邏路線,每二小時內,不定時確實執行 巡邏勤務並依規定巡簽,經營管理科得視實際需要適時調整。
  • 三十三、巡邏路線規定為第一行政大樓、水資館、第二行政大樓、一號橋 、壩址道路、二號橋下、二號鐵門、三號橋、電廠、大壩、航管 站油庫、管理室、三號鐵門沿線。
  • 三十四、電廠柵門應隨時關閉。
  • 三十五、除持有本局工作證,或由本局主管以上人員帶領外,其他人員車 輛,禁止進入電廠。
  • 三十六、執勤人員應按時巡邏電廠廠區四週,防止非法闖入者,及注意廠 房、變電設施有無特殊異狀,發現可疑或突發狀況時,應立即通 報隊部及經管科主管,並適當處置。
  • 三十七、三號橋禁止閒雜人等逗留。
  • 三十八、巡邏時發現可疑狀況,應逕行瞭解、盤查、詢問,如發現重大特 殊情況立即通知隊部支援處理。
  • 三十九、巡邏時發現非法闖入或誤闖管制區者,應予取締、勸離,每日下 班後立刻將巡邏狀況(人、事、物)確實記錄。
  • 四十、巡邏人員查獲非法物品、無主物品,應帶回隊部登記處理。
  • 四十一、巡邏人員巡邏發現道路坍方、落石等狀況應立即通報。
  • 四十二、本局所屬界樁範圍內之土地如有居民侵占情事,應立即查報及通 知隊部及有關單位。
  • 伍、大壩下游河道放水警戒勤務
  • 四十三、本項勤務依本局「翡翠水庫例行操作運轉作業規定」訂定。
  • 四十四、平常時期放水,應依水庫操作科旬預定發電計畫執行下游河道之 放水安全警戒事宜。
  • 四十五、電廠發電或經河道放水口之放流計畫有所變更時按水庫操作科通 知安排下游河道之警戒巡邏。
  • 四十六、隊部執勤人員按水庫操作科放流警戒單預定放水時間提前二十分 鐘廣播放流預警。
  • 四十七、放水警報廣播或接獲洩洪通報後警戒人員應立即巡邏大壩下游至 粗坑壩間之河床並勸導垂釣、戲水、烤肉遊客及居民離開河道, 並將巡邏狀況處理情形如實記載。
  • 陸、水域巡邏勤務
  • 四十八、水域巡邏依巡邏計畫表派船,原則每日 1次水域巡查(含每月夜 間 4次),經營管理科得視實際需要適時調整,巡邏船由船工負 責駕駛。
  • 四十九、巡邏船航行前,應注意水面浮木、魚網、淺灘、注意船隻航行安 全。
  • 五十、水域內如有釣魚、游泳或私設船筏浮具等違反水利法相關規定時, 應即制止、舉發。
  • 五十一、水域沿岸如有污染水源、燃燒木材、拋棄垃圾、及釣魚拋置誘餌 ,應即以制止、舉發。
  • 五十二、水域內如發現電、毒、炸魚之非法行為應以現行犯規定程序處理 。
  • 五十三、查獲漁撈物品、無主物,應列冊陳報。
  • 五十四、巡邏船巡航時,須攜帶無線電對講機,以備勤務緊急連絡使用。
  • 五十五、水域巡邏情形填寫水域巡航紀錄表陳核。
  • 柒、陸域巡邏勤務
  • 五十六、陸域巡邏依巡邏計畫出勤,進行水庫蓄水範圍周邊、水庫上游巡 查,舉發上游濫墾濫伐、破壞水土保持與釣魚、捕撈、行駛船筏 等違規案件,原則每日 1次日間陸域巡邏及每月15次夜間陸域巡 邏,經營管理科得視實際需要適時調整。
  • 五十七、配合集水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每月不定期執行集水區聯合巡查。
  • 五十八、每月巡視翡翠水庫管理局蓄水範圍周邊土地是否有遭違規占用情 形。
  • 五十九、如發現違反水利法等相關案件,應即制止、舉發,查獲漁撈物品 、無主物,應列冊陳報。
  • 捌、上級長官蒞臨引導及安全護衛勤務
  • 六十、引導人員,應於管制站待命,上級長官到達時依預定路線,引導至 預定地點,除各固定崗哨外,應配合勤務須要於叉路口及橋頭執行 方向引導,上級長官行經路線及停留處所事先派員實施安全檢查及 警戒維護。
  • 玖、勤務交接
  • 六十一、各崗哨依值勤表所列交接勤務,並應將勤務及裝備,如數交接並 記錄。
  • 六十二、對上級交辦,未完成事項,卸勤人員應列入交待事項由接勤人員 繼續執行。
  • 六十三、所列交之裝備,應一一檢查,如有損壞立即報隊部處理。
  • 六十四、卸勤時,應將勤務時間內發生狀況,詳實登載紀錄簿。
  • 拾、考核
  • 六十五、經營管理科派員執行考核,小隊長應不定時抽查,供平時考核參 考。
  • 拾壹、其他
  • 六十六、本執勤須知所需之各項表報,由經營管理科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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