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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5-2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9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2年9月9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92)北市捷行字第092321870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點 (原名稱:捷運行政管理中心B1會議廳管理使用規定;新名稱:捷運行政大樓B1會議廳管理使用要點)
  • 一、為管理及維護捷運行政大樓B1會議廳(以下簡稱本會議廳),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議廳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及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共 同使用,以捷運局秘書室為管理單位。
  • 三、舉辦下列活動之一者,得申請使用本會議廳: (一)典禮:國定紀念日及各種慶祝典禮。 (二)會議:各種委員會、各種勞務會議。 (三)其它集會:訓練課程、座談會、學術演講、動員月會、機關首長就職或交接典禮 、外賓參觀訪問。
  • 四、本會議廳每一場次之使用人數以六十人以上為原則,惟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 五、使用本會議廳者應向管理單位辦理申請。
  • 六、管理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管理,登錄時應將會議種類、人數、主持人姓名、使用時間等 一併登錄。
  • 七、本會議廳嚴禁吸煙及餐飲。
  • 八、本會議廳之設備由使用單位派專人操作,會後負責復原,並清除本會議廳內之各項剩餘 品、廢棄物,經管理單位查驗後始解除使用者責任。
  • 九、本會議廳各項設備由管理單位負責保管、保養、維護。
  • 十、本會議廳不對外開放,惟公務機關辦理學術活動及政令宣導得函請借用,本局並依個案 審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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