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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3-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3)北市衛企字第11330956502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五、聯合醫院應依下列規定管理社服救助金: (一)社服救助金應設立專戶儲存,孳息運用,其出納、儲存等手續 由聯合醫院循法定程序辦理。 (二)聯合醫院按月依業務賸餘帳列數提撥後每年分兩次撥入專戶, 當年度提撥未使用部分得於以後年度繼續運用。 (三)社服救助金應依第四點規定之運用範圍內使用,不得任意變更 用途。 (四)聯合醫院各單位參酌年度預算編列方式,於各年度開始前以年 度計劃方式提出申請,並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其使用及核銷, 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其收支列帳及年終結算 ,均按會計程序辦理。 (五)全年度社服救助金運用情形(含各院區收支運用情形)於次年 度12月底前陳報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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