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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3-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3)北市衛企字第11330956502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 簡稱聯合醫院)有效運用社會服務暨醫療救助金(以下簡稱社服救助 金),特訂定本要點。
  • 二、社服救助金來源如下: (一)聯合醫院醫療基金每年按業務賸餘決算數百分之五以上不超過 百分之十提列撥充。 (二)前款之孳息收入。
  •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貧困家庭指家庭總收入未達臺北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者 或每月自付之醫療費用總和超出每月總收支餘款者。家庭總收 入及最低生活費標準比照社會救助法與臺北市低收入戶生活扶 助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調查及審核作業規定辦理。 (二)弱勢家庭指因罹患疾病致生活困難急需救助之家庭。
  • 四、社服救助金之運用範圍: (一)醫療救助: 1.貧困家庭、弱勢家庭所需醫療、交通、輔具、照護、康復、 喪葬或其他特殊需要之相關費用。 2.器官捐贈者之相關費用。 3.經聯合醫院社工人員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之個人或家庭,其就 醫所需之醫療、交通、輔具、照護、康復、喪葬或其他特殊 需要之相關費用。 (二)社區醫療服務: 1.輔導病人或家屬團體之相關費用。 2.辦理社區醫療保健、健康促進、社區回饋之醫療服務費用。 (三)志願服務: 保險、交通誤餐、協勤服務、訓練、獎勵及各項活動之相關費 用。 (四)配合政府政策發展提供設籍臺北市之特定族群如列冊獨居老人 、身心障礙者、重大傷病者、新住民、原住民、列管街友等所 需之衛生醫療相關費用。 (五)其他提升便民服務形象或便民服務措施(如交通接駁等)費用 。 (六)提供病人及家屬受益使用之非收益性之設施、設備、物品之建 置、修繕、維護等費用,其支用總額不得超過每年撥充金額之 百分之三十。 (七)配合政府政策辦理國內外醫療援助之相關費用。 前項評估及發給標準,由聯合醫院訂定下達實施。 如已依其他法令規定支領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發給。
  • 五、聯合醫院應依下列規定管理社服救助金: (一)社服救助金應設立專戶儲存,孳息運用,其出納、儲存等手續 由聯合醫院循法定程序辦理。 (二)聯合醫院按月依業務賸餘帳列數提撥後每年分兩次撥入專戶, 當年度提撥未使用部分得於以後年度繼續運用。 (三)社服救助金應依第四點規定之運用範圍內使用,不得任意變更 用途。 (四)聯合醫院各單位參酌年度預算編列方式,於各年度開始前以年 度計劃方式提出申請,並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其使用及核銷, 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其收支列帳及年終結算 ,均按會計程序辦理。 (五)全年度社服救助金運用情形(含各院區收支運用情形)於次年 度12月底前陳報本局備查。
  • 六、聯合醫院得視政策、社服救助金之賸餘狀況或其他特殊因素,訂定第 四點第一項各款運用費用金額之上限、變更調整各款運用之項目、終 止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理。
  • 七、聯合醫院應設「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社會服務暨醫療救助金管理委員會 」,其作業要點由聯合醫院訂定後下達,並函送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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