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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3-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03 月 05 日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9)北市衛企字第09931513600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5、6點條文;刪除第8點條文;並自99年4月1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所屬市立聯合醫院社會服務暨醫療救助金管理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所屬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社會服務暨醫療救助金管理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聯合醫院)有 效運用社會服務暨醫療救助金(以下簡稱社服救助金),特訂定本要點。
  • 五、聯合醫院應設「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社會服務暨醫療救助金管理委員會」,其作業要點、 申請作業程序由聯合醫院訂定後下達,並函送本局備查。
  • 六、社服救助金之管理規定如下: (一)聯合醫院按月依業務賸餘帳列數提撥後每年分兩次撥入專戶。 (二)社服救助金之使用及核銷,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其收支列帳及 年終結算,均按會計程序辦理。 (三)各界捐助之社服救助金,應由聯合醫院開具收據;捐助者特別指定其救助對象及 用途者,於收據上註明。 (四)社服救助金應設立專戶儲存,孳息運用,其出納、儲存等手續由聯合醫院循法定 程序辦理。 (五)聯合醫院應於年度終了時,將各界捐款收支明細表刊登於該院院訊及該院網站徵 信。 (六)聯合醫院應將全年度社服救助金運用情形(含各院區收支運用情形)陳報本局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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