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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3-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03 月 05 日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9)北市衛企字第09931513600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5、6點條文;刪除第8點條文;並自99年4月1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所屬市立聯合醫院社會服務暨醫療救助金管理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所屬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社會服務暨醫療救助金管理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聯合醫院)有 效運用社會服務暨醫療救助金(以下簡稱社服救助金),特訂定本要點。
  • 二、社服救助金來源如下: (一)聯合醫院醫療基金每年按業務賸餘決算數百分之五以上不超過百分之十提列撥充 。 (二)捐款。 (三)前二款之孳息收入。
  •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貧困病患:係指家庭總收入未達臺北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者或每月自付之 醫療費用總和超出每月總收支餘款者。家庭總收入及最低生活費標準比照社會救 助法與臺北市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作業規定辦理。 (二)急難病患:實際至聯合醫院就醫,因罹患疾病致生活困難急需救助之病患。
  • 四、社服救助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貧困病患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項目或已受社政單位醫療補助或急難救助仍無力繳 納之醫療費用。 (二)無依、失依、貧困、急難病患之康復、照顧及救助等費用。 (三)路倒、重症病患無法查明姓名、年籍、住址者或確係貧困病患無法取得相關證明 文件者之醫療及照顧等相關費用。 (四)辦理病友團體輔導所需費用。 (五)辦理下列社會服務所需相關費用: 1.為善盡社會公益責任,提供就醫民眾直接使用、受益且不屬收益性之設施、設 備、物品之建置、修繕、維護等費用。 2.志工(含手語服務、外語通譯服務等)之獎勵、訓練、及各項活動之相關費用 。 3.有關落實社區參與、推展公共衛生、社區醫療保健服務及急難救助等所需之費 用。 (六)指定捐款依捐助者指定使用。 (七)依「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器官捐贈勸募與移植處理作業要點」辦理醫療費用補助。 (八)至聯合醫院就醫民眾因無力繳納健保費而遭暫行拒絕給付,經向中央健康保險局 申請分期繳納欠費通過,檢具相關文件證明,經聯合醫院審核符合者,補助其應 繳第一期之款項。 前項第五款第一目支用總額不得超過每年撥充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 五、聯合醫院應設「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社會服務暨醫療救助金管理委員會」,其作業要點、 申請作業程序由聯合醫院訂定後下達,並函送本局備查。
  • 六、社服救助金之管理規定如下: (一)聯合醫院按月依業務賸餘帳列數提撥後每年分兩次撥入專戶。 (二)社服救助金之使用及核銷,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其收支列帳及 年終結算,均按會計程序辦理。 (三)各界捐助之社服救助金,應由聯合醫院開具收據;捐助者特別指定其救助對象及 用途者,於收據上註明。 (四)社服救助金應設立專戶儲存,孳息運用,其出納、儲存等手續由聯合醫院循法定 程序辦理。 (五)聯合醫院應於年度終了時,將各界捐款收支明細表刊登於該院院訊及該院網站徵 信。 (六)聯合醫院應將全年度社服救助金運用情形(含各院區收支運用情形)陳報本局備 查。
  • 七、社服救助金限用於本要點規定之適用範圍,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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