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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3-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3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8)北市衛企字第1083109286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四、社服救助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貧困家庭、弱勢家庭、無依或路倒病人所需醫療、交通、輔具、照護、康復、喪 葬或其他相關費用。 (二)輔導病人或家屬團體之相關費用。 (三)辦理社區醫療保健、健康促進及社區回饋等醫療服務之相關費用。 (四)便民社會服務之相關費用: 1.提供病人直接使用、受益且不屬收益性之設施、設備、物品之建置、修繕、維 護等費用。 2.志工(含手語、外語通譯服務等)之獎勵、訓練及各項活動之相關費用。 3.其他提升便民服務形象或便民服務措施(如交通接駁等)費用。 (五)配合政府政策辦理國際醫療援助之相關費用。 (六)依「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器官捐贈勸募與移植處理作業要點」補助器官捐贈者之相 關費用。 前項第四款第一目支用總額不得超過每年撥充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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