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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3-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3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8)北市衛企字第1083109286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聯合醫院)有 效運用社會服務暨醫療救助金(以下簡稱社服救助金),特訂定本要點。
  • 二、社服救助金來源如下: (一)聯合醫院醫療基金每年按業務賸餘決算數百分之五以上不超過百分之十提列撥充 。 (二)前款之孳息收入。
  •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貧困家庭:係指家庭總收入未達臺北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者或每月自付之 醫療費用總和超出每月總收支餘款者。家庭總收入及最低生活費標準比照社會救 助法與臺北市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調查及審核作業規定辦 理。 (二)弱勢家庭:因罹患疾病致生活困難急需救助之家庭。
  • 四、社服救助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貧困家庭、弱勢家庭、無依或路倒病人所需醫療、交通、輔具、照護、康復、喪 葬或其他相關費用。 (二)輔導病人或家屬團體之相關費用。 (三)辦理社區醫療保健、健康促進及社區回饋等醫療服務之相關費用。 (四)便民社會服務之相關費用: 1.提供病人直接使用、受益且不屬收益性之設施、設備、物品之建置、修繕、維 護等費用。 2.志工(含手語、外語通譯服務等)之獎勵、訓練及各項活動之相關費用。 3.其他提升便民服務形象或便民服務措施(如交通接駁等)費用。 (五)配合政府政策辦理國際醫療援助之相關費用。 (六)依「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器官捐贈勸募與移植處理作業要點」補助器官捐贈者之相 關費用。 前項第四款第一目支用總額不得超過每年撥充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 五、前點第一項規定運用範圍之項目及標準,得由聯合醫院另訂之。
  • 六、聯合醫院得視政策、社服救助金之賸餘狀況或其他特殊因素,訂定第四點第一項各款運 用費用金額之上限、變更調整各款運用之項目、終止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理。
  • 七、聯合醫院應設「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社會服務暨醫療救助金管理委員會」,其作業要點、 申請作業程序由聯合醫院訂定後下達,並函送本局備查。
  • 八、聯合醫院應依下列規定管理社服救助金: (一)社服救助金應設立專戶儲存,孳息運用,其出納、儲存等手續由聯合醫院循法定 程序辦理。 (二)聯合醫院按月依業務賸餘帳列數提撥後每年分兩次撥入專戶。 (三)社服救助金應依第四點規定之運用範圍內使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 (四)社服救助金之使用及核銷,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其收支列帳及 年終結算,均按會計程序辦理。 (五)聯合醫院應將全年度社服救助金運用情形(含各院區收支運用情形)陳報本局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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