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觀光傳播類
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法字第100460267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7條條文 (原名稱: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暫行管理辦法;新名稱: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
  • 第 2 條
    申請登記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以下簡稱有線播送系統)者,應於本辦 法發布施行後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附繳下列資料,向直轄市政府、縣( 市)政府辦理申請登記: 一、營業日期及營業事實證明資料四份。 二、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四份。 三、頭端地址及設備清冊四份。 四、營業區域圖四份。 五、系統布纜圖四份。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資料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審查,第四款資料 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第五款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未依第一項所定期限辦理者,不受理其申請登記。
  • 第 7 條
    有線播送系統之頻段利用及電波洩漏,應符合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 管理規則之規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