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市有閒置土地,經評估無規劃短期利用作臨時停車場或其他臨時使用 之需求,或徵收取得之土地無徵收法令規定原所有權人得申請照原徵 收補償價額收回之情形後,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綠美化事宜: (一)土地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管理機關)自行辦理簡易綠美化後,由認 養人無償認養,並得協調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提供綠化 專業技術諮詢。 (二)由認養人無償認養,自費施以綠美化。 前項施作綠美化應以種植喬木以外之植物方式辦理,並以不設置固定 性設施為原則。 管理機關辦理簡易綠美化經費支出上限基準如附表。 認養人對於土地綠化植栽,應依其生長習性定期維護修剪,維護植栽 正常生長及地面之整潔。 認養人得為政府機關(構)、學校、法人、團體、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之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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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4-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臺北市政府(112)府財管字第11230277881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112年12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