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設定地上權應收取之權利金,應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委託三家以上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等相關法 令規定查估。 (二)估定之權利金應提財審會審議。 (三)以財審會審定之金額為權利金底價,並以實際得標金額計收。
- 十一、設定地上權應收取之地租,按訂約當期土地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五 計收。但符合臺北市市有土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規定,並納入招標 文件之指定內容者,得按土地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三優惠計收。 前項地租,於公告地價調整時,隨同調整。但每年地租漲幅相較前 一年度以調整百分之六為上限,且不得逾當年度土地公告地價年息 百分之五,超出部分不予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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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4-3005
臺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5)府財金字第10530630500號令修正發布第8、11點條文;並自105年7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