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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7-06-4003
自治規則
民國 114 年 03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43011520號令修正發布第5、8條條文
  • 第 5 條
    前條獎助金額,應就優良事蹟表現酌給,最高以新臺幣(以下同)二十萬 元為限,並依本府法務局年度預算執行情形決定獎助金額。
  • 第 8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補助,採按審級補助;其補助金額,應衡量提起團體訴 訟所需之裁判費、郵電費、交通費、學者專家諮詢之出席費、資料影印費 與鑑定、調查等必要費用及律師報酬,並依各執行機關及本府法務局年度 預算執行情形決定補助金額。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補助,為合辦雙方約定之分擔費用;第三款補助,為辦 理教育或宣導活動所需費用。 消費者保護團體提起消費團體訴訟所需必要費用,本府未予補助部分,仍 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條第五項規定就團體訴訟所得賠償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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