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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第 14 條執行機關或消保官對於協助本市推展消費者保護工作著有成效之消費者保 護團體,得簽報市政府核准後,頒發獎狀、獎牌或給予財務上之獎助或補 助。 前項獎助或補助辦法,由市政府定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27-06-4003
自治規則
民國 113 年 03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33011064號令修正發布第1~3、7、8、1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