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各機關申請使用統一調度會議室,應利用本府電子公務處理系統會議室統一調度進行登 錄借用,經核准後始能使用。 各機關應由帳號管理者指派 2至 3名作業人員,負責本府電子公務處理系統線上申請作 業之相關事宜。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1-06-2009
臺北市市政大樓會議室使用注意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1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102)北市秘公字第10230020900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並自102年1月15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