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1-06-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1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102)北市秘公字第10230020900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並自102年1月15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管中心)為加強市政大樓會議室使用管 理,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市政大樓會議室區分統一調度會議室( 6間)及委託代管會議室(18間) 2類(如附表 ),供本府進駐市政大樓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使用。
  • 三、市政大樓會議室以提供各機關申請召開會議、研討會或講習使用為主。
  • 四、各機關申請使用統一調度會議室,應利用本府電子公務處理系統會議室統一調度進行登 錄借用,經核准後始能使用。 各機關應由帳號管理者指派 2至 3名作業人員,負責本府電子公務處理系統線上申請作 業之相關事宜。
  • 五、各機關申請使用委託代管會議室,應向該會議室代管機關登錄借用,代管機關不得無故 拒絕。
  • 六、統一調度會議室開放90天內之檔期,供各機關登錄借用,並採先登記先使用之原則辦理 。
  • 七、登錄借用時間經核准後,應按核准時間如期使用會議室,如有異動或取消情形,應隨時 更正。
  • 八、借用機關使用會議室前,應知會該會議室代管機關管理人員,使用後應立即復原及清潔 場地,並會同代管機關管理人員共同檢視會議室各項設施是否完善,俾便其他機關後續 使用。
  • 九、為提昇會議室使用率及維護會議室使用秩序,公管中心將不定期對市政大樓會議室實施 使用現況抽查,如發現下列違規情形,將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一)違反第 7點規定。 (二)違反第 8點規定。 (三)預先佔用檔期備用,並經刪除原申請內容後再重新申請使用原時段。 (四)其他有違公平使用原則。
  • 十、違規處置: (一)第 1次違規者,停止使用權限30天。 (二)第 2次違規者,停止使用權限60天。 (三)第 3次(含)以上違規者,停止使用權限90天,並簽報懲處。
  • 十一、年度內會議室代管機關管理人員表現優異者,由公管中心統一簽報獎勵。
  • 十二、本注意事項,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