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事實 裁罰 法條 違規情節 最高罰 鍰 (新 臺幣) 最低罰鍰 ( 新臺幣) 建議裁罰金 額 (新臺幣 ) 普通違規 案件 第五 十條 違規情節輕微 六千元 一千二百元 一千二百元 一般違規情節 六千元 一千二百元 三千元 違規情節重大 六千元 一千二百元 六千元 整修房舍 堆置廢棄 物 (廢建 材) 第五 十條 舉發通知單未 載明:「應取 得委託清運憑 證作為輕罰之 依據」 六千元 一千二百元 二千四百元 舉發通 知單載 明:「 應取得 委託清 運憑證 作為輕 罰之依 據」 已取 得 六千元 一千二百元 二千四百元 未取 得 六千元 一千二百元 六千元 工程施工 污染 第五 十條 從重 六千元 一千二百元 六千元 任意傾倒 廢土 第五 十條 從重 六千元 一千二百元 六千元 任意棄置 廢棄物遭 扣車處分 者 第五 十條 從重 六千元 一千二百元 六千元 使用偽袋 (依本局 第五科修 訂裁罰原 則辦理) 第五 十條 住戶 (初犯) 六千元 一千二百元 一千二百元 住戶 (累犯) 六千元 一千二百元 四千五百元 店家、事業機 構 (初犯) 六千元 一千二百元 三千元 店家、事業機 構 (累犯) 六千元 一千二百元 六千元 專用垃圾 袋 (依「 臺北市加 強垃圾包 違規棄置 稽 (協) 查計畫」 裁罰基準 辦理) 第五 十條 未使用「專用 垃圾袋」,但 依規定放置 六千元 一千二百元 一千二百元 第五 十條 使用「專用垃 圾袋」,但未 依規定放置 六千元 一千二百元 一千二百元 第五 十條 使用「專用垃 圾袋」,但未 依規定放置, 且拒絕出示證 件 六千元 一千二百元 一千八百元 第五 十九 條 三千元 六百元 第五 十條 未使用「專用 垃圾袋」,依 規定放置,且 拒絕出示證件 六千元 一千二百元 一千八百元 第五 十九 條 三千元 六百元 第五 十條 未使用專用垃 圾袋,且未依 規定放置 六千元 一千二百元 四千五百元 第五 十條 未使用「專用 垃圾袋」,未 依規定放置, 且拒絕出示證 件 六千元 一千二百元 六千元 第五 十九 條 三千元 六百元 冷氣機之 冷凝水未 經適當排 水管道排 出而直接 或間接滴 落地面或 定著物 第五 十條 第一次 六千元 一千二百元 一千二百元 第二次 (行為 人已進行改善 ,惟其改善情 形未盡理想, 經於舉發通知 單註明者,得 依第一次違規 裁罰) 六千元 一千二百元 三千元 第三次 (含第 三次以上:累 犯並經於舉發 通知單註明從 重處分者) 六千元 一千二百元 六千元 疏縱畜犬 便溺未隨 手清理 第五 十條 第一次 六千元 一千元百元 一千二百元 第二次 六千元 一千二百元 三千元 第三次 六千元 一千二百元 六千元 公廁污染 一年內第一次 六千元 一千元百元 一千二百元 一年內第二次 六千元 一千二百元 三千元 一年內第三次 六千元 一千二百元 六千元 第五 十一 條第 一項 \ \ \ \ \ \ \ 處應繳納費 用之倍數罰 鍰 第五 十一 條第 二項 三十萬 元 六萬元 六萬元 違反限塑 政策規定 第五 十一 條第 三項 違規情節輕微 六千元 一千二百元 一千二百元 一般違規情節 六千元 一千二百元 三千元 違規情節重大 六千元 一千二百元 六千元 一般事業 廢棄物 第五 十二 條 一般違規情節 三萬元 六千元 六千元 經舉發人員於 告發通知單上 說明違規情節 重大或經造發 限期改善仍未 仍善者 三萬元 六千元 一萬五千元 第五 十三 條 三十萬 元 六萬元 六萬元 第五 十五 條 一般違規情節 三萬元 六千元 九千元 有害事業廢棄 物 三萬元 六千元 三萬元 第五 十六 條 六萬元 一萬二千元 一萬二千元 第五 十七 條 三十萬 元 六萬元 六萬元 第五 十八 條 三萬元 六千元 六千元 第五 十九 條 三千元 六百元 六百元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5-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3 年 07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3年7月13日臺北市政府(93)府環五字第09305883701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點;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處理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案件裁罰基準;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處理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三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案件裁罰基準)